第一百三十六章 无法升迁的典韦
第一百三十六章 无法升迁的典韦 (第1/2页)路上,刘琦向赵宠询问了关于典韦的事,赵宠也不瞒他,随即向刘琦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刘公子,实不相瞒,那典韦按道理来说,乃是勇猛的豪士,理应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为襄邑人刘氏复仇,杀害了睢阳人李永。”
刘琦一边纵马,一边细品赵宠的言下之意。
他觉得这个理由解释不通。
在汉朝,恣意复仇的豪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杀人者死,乃是高祖入关中咸阳时,约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条律,此后四百年,汉律虽然在不断变更,但这一条却一直作为汉律的宗旨,从未被移除出去。
但随着汉朝以经学治国,礼与法之间开始出现了博弈,汉代法律在实施时开始受儒家道德规范的干预影响。
由于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法社会规定了这个时代的人有为家族付出的义务(复仇也是一种义务),再加上儒家礼教强调的人伦观念,使民间人对复仇大多持肯定态度。
因而,豪侠典韦替刘氏复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在民间,特别是典韦的家乡己吾与邻近的刘氏故乡襄邑,是会得到认可的。
他杀人后遁逃,一直坚持到改元大赦,去了罪责。
按道理说,身为豪侠的勇士典韦,为乡人报仇,虽触法律,但于礼并无不合,去罪入了军营,应该是有一番发展……不应该只是一名普通的军卒。
迎着刘琦疑惑的目光,赵宠无奈的将下话说完。
“典韦杀的那睢阳人李永,曾任富春长……别人或许不当回事,但张府君,却绝不能……唉!”
刘琦恍然而悟,这就不奇怪了。
汉朝县君所辖之县中,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是为长,富春长是为一县之首。
被典韦杀死的睢阳人李永昔日最少有三百石的秩俸在身,而在东汉末年,能够担任地方一把手的三百石官,除了那些被‘举贤良行策问’‘军功受任’或是‘因地方需求的特殊选举’外,大部分都是举孝廉出身的。
桓灵时期,被举贤良的人基本没有,就是有,也不会大费周章的‘问策’出了一个贤良,只是封他个三百石的地方县长,那纯粹就是朝廷闲出屁。
有军功受任的,例如刘备,即使卸任,大多也会因战事而再次被征调,不会轻易回家赋闲。
‘特殊选举’一般都是有大事而进行选举,如‘出使绝境’‘平定战乱’‘黄河决口’等,而能够解决这种问题的,也多是地方大豪,如贾龙、任岐那样的豪强为平马相称帝之乱,不需遵从‘三户法’就可以在地方受任,类似特批。
像李永这样,中规中矩的按照‘三互法’原则,身为睢阳人,而去富春县上任一把手的,基本就可以定性是走正轨的察举路线出身的。
也就是说,身为任侠的典韦,为了替人复仇,杀了一个举孝廉出身的士人!
就算是改元大赦获得免罪,可以投身陈留义军中……但有‘八厨’称号的名士张邈,怎么可能会升迁典韦?
让一个杀了士人的豪侠,天天在一个有八厨之名的清流名士眼前晃悠?
或许,这也是典韦日后放弃了郡国级的张邈军——而转投于还是处于依附张邈阶段的曹操——麾下的夏侯惇的原因。
……
刘琦一边纵马,一边在心中暗道:“以目下典韦的心境,遇改元大赦后褪去罪身,从军入伍,本应是想有一番作为的,但他一直被陈留系的军官们刻意打压着……想来今日之事,也是其心中的压抑太多,一时激愤而做出的冲动行径。”
“不过,此人为替乡人报仇擅杀士族孝廉,我若招降此人,在父亲那边,也得想个办法推搡过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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